經證實,
公安部官員提出駕考改革
這條消息
源自2014年11月24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
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辦公室官方微博"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
【好消息!“駕考”將改革,駕照自學自考或成真】
。發布這條消息究竟能說明什么?作者試做一下探討,與大家分享:
一、
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真的開始波及駕考。去年作者于2013年11月14
日在個人博客曾斗膽提出“三中全會對未來駕培行業的影響”。有人說,“您說的很美!可是所謂改革,就是利益的再調整,凡是觸動利益的事情,應該沒有這么容易解決”。
終于在時隔整整一年的時間的今天公安部副部長黃明在河北省石家莊市調研時表示,“要堅決貫徹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問題導向,以深化改革為動力,以服務民生為目標,在全面深入推進車檢改革的同時,推動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改革,以實實在在的舉措不斷適應形勢發展需要,順應人民群眾期盼”,當然是一種巧合。但縱觀目前的形勢,
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遲早會波及駕考。
二、任重道遠。改革開放近
30多年
以來,讓老百姓看得到的是“汽車進入家庭”。由此所帶動的就是相關產業的發展。如汽車制造、汽車服務等。而由此帶來的就是政府機關的相關許可。如駕照、駕校等。幾十年來,“駕考”一詞一度成為社會的熱點不難理解其帶來的社會影響。但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正如黃明所說,“
要深刻吸取近年來個別車管所腐敗案
件教訓
”。“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利益格局一旦形成,想打破既得利益,絕非那么容易。
1.頂層制度改變并不容易。從國際上看,駕考一般放在第三方。歷屆
政府
多次
提出“政府事務性管理工作可適當交給社會組織”
。
況且當前駕考的任務車管所已經承受不能承受之重。
因此,將駕考交給第三方,車管所實施監督,滿足駕考需要,的確為“
順應群眾期盼
”。但一項制度的改變需要牽扯許多方面。
2.“駕照自學自考”尚無完全法律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就其中的“教練車”、“教練員”就不是任何人擔當的,有資格條件的。根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練員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而根據《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資格條件》規定“教練車技術狀況應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規定的二級車以上技術條件,并裝有副后視鏡、副制動踏板、滅火器及其它安全防護裝置”。所以,公民在駕校之外,尋找滿足上述條件的個人陪練有了難度。再加上這種行為又觸動了駕校的“奶酪”。因此向能提供合格“教練車”、“教練員”的駕校索用“教練車”、“教練員”可謂難上加難。
2004年,公安部、交通部
、農業部關于印發《機動車駕駛員隊伍整頓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4]50號)中提出“學員申請駕駛證考試,應提供駕校出具的培訓記錄”。2012年,《國務院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30號)提出了“實行交通事故駕駛人培訓質量、考試發證責任倒查制度”。因此,實行
“駕照自學自考”并沒有充分的法律保障。
濟南學車團報電話:89684386
學車交流群:48823022
貼士:本文章由
濟南一起學車網
整理編輯,您有任何學車的問題都可以到濟南一起學車網咨詢。濟南一起學車網將竭盡全力為您服務。如果您覺得本站好,請記住我們的網址:
m.zscqjob.com